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略)
发证日期: (略)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合同价格万元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勘察(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状态备注
**市大工业区
深福保科技生态园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
**市坪山区锦绣西路
建筑面积为:0 ;金额为:247 247
**市(略)
**市华汇艺园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市深福保水电市政服务有限公司
**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无
张一芝 邹红英
罗仁裕 涂世杰
(略)12 ~ (略)13
正常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